2012年2月16日 星期四

豪小子的父母 才真不簡單!

中國時報【王道維】2012/2/16 11:52 am

這幾天的體育版新聞無不圍繞著華人之光林書豪,他在世界籃球殿堂NBA的傑出表現。身為台灣人,能夠看到子弟在海外有這樣的成就當然會讓我們覺得與有榮焉。但是仔細想想,就會發現這背後的意義並不是那樣簡單的。
在進入紐約尼克隊之前,林書豪曾被所有的NBA球隊都拒絕簽約,連坐板凳球員都在去年連續被兩支球隊踢走。更別提當初因為沒有一個NCAA的學校願意提供他獎學金就讀,以至於他不得不選擇進入那個並非以運動著名的長春藤名校,哈佛大學。在得到當前的榮耀之前,他所曾經過的這些彎曲挫折,卻正是我們一般台灣學生或父母所避之惟恐不及的。這樣的林書豪,似乎才是我們在「與有榮焉」時所應深思的一面。
試想一下,如果我們是林書豪的父母,當時難道不會覺得讓這樣會念書的孩子去打球太可惜了嗎?那不是只有「不會讀書的孩子」才作的事嗎?不能進入籃球傳統名校不就表示一種挫敗嗎?後來能在哈佛大學經濟系畢業,不就表示他應該走進華爾街才對嗎?若早知道要去NBA打球,那些高額的學費豈不就白白浪費了?又為何非要去挑戰那幾乎沒有亞洲人可以生存的地方,經歷這麼多失敗、冷落、與屈辱?如果走一般人的路,作爸媽可能還可以用關係拉你一把呢!
這些話聽起來都很熟悉?只是並非發生在林書豪身上,而是在台灣土生土長的孩子身上,反應出許多台灣中產階級父母對子女生涯規劃的一種「強迫性焦慮」。嘴巴上說是為了子女好,但更多時候是因為我們「自己害怕」未來的「不確定」:所以我們很少在乎孩子的興趣,只想培養他們才藝;我們不鼓勵他們尋求人生的夢想,只想讓他們走在一條我們放心的道路:與別人一樣拼明星學校、選熱門科系與作別人羨慕的職業。這樣的想法雖是出自於父母親的「善意」,但卻根深蒂固於我們社會,成為台灣教育改革始終無法成功的根本原因。事實上,這也是正是林書豪的家庭教育(而非學校教育)與我們最大的不同之處。
在去年十月份,林書豪與其母親吳信信接受台灣好消息電視台的專訪,讓我們有機會更了解是甚麼樣的家庭教育幫助了林書豪經歷這一段尋求夢想、忍受挫折、然後逐夢踏實的過程。因為信仰的關係,林書豪的父母在孩子打籃球的這件事上學會放手,讓他追尋上帝在自己身上的特殊計畫。他們明智地注重品格培養而非最後的成果,使得林書豪不會在輸贏的壓力下患得患失,反而更能謙遜感恩地享受籃球的樂趣,發揮出更大的潛能。
雖然我們大多數人並未有這樣的信仰思維,但我們還是可以從林書豪與其家庭的例子,學習到如何幫助孩子及早尋得自己生命的價值,引導合適的道路,接納他們的跌倒與失敗,並繼續鼓勵他們完成自己的夢想。這可能會是一條與他人不一樣的路,無法馬上有清楚的結果可以期待,但我們卻可以與孩子一起經歷生命中真實的歡笑與淚水。

2012年2月5日 星期日

台灣家庭教育交流學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家庭是教育的第一站,父母是孩子人生中最重要的教練。活力的家庭是未來發展的基礎。如何讓每個家庭都發揮功能是我們所重視、在意的。

台灣家庭教育交流學會經過將近一年的籌備,終於今日民國101年2月5日正式成立。本會發起人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雷曜任先生欲籌組民間家庭教育相關資源、專業人士,促進內部相關交流,以及師法各國優質家庭教育。成立籌備期間與台中市品格教育協會合辦「101年度冬令營弟子規研習營」,實踐孩子的子職教育與倫理教育,我們期待有更多的有志之士參與,一起打造台灣的友善家園。


(開會情形)


本日主席為籌備會主任委員雷曜任先生,萬分感謝今日參與的貴賓:時習塾文教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 吳干先生,台中市品格教育協會理事長 范萍影女士以及與會人士熱情參與。成立大會於今日投票選舉出第一屆理事與監事。



(選舉理監事投票情形)


(選舉理監事開票、唱票、計票情形)

成立大會暨理監事會議選舉結果:

第一屆理事長:雷曜任先生。
第一屆常務理事:林姵吟女士、吳立群先生、吳立偉先生、王郁馨女士。
第一屆理事:王雅雯女士、雷伊婷女士、吳立泰女士、伍添耀先生、賴俊雄先生、盧貞婷女士、胡達中先生、陳素梅女士、魏嘉伶女士、朱薇女士。



第一屆常務監事:范萍影女士。
第一屆監事:謝宗廷先生、李姝嫺女士。


台灣家庭教育交流學會成立大會成立的歷史時刻,為台灣家庭教育開啟新的一頁,集結有志之士互相補強交流的空間,期許創造大中華民族的教育新氣象,衷心寄盼理念相同的朋友,與我們聯繫交流一起為台灣的未來播種希望。




創設源起


       「教育為國家百年大計」,世界各國的教育方針蘊藏著不同文化背景,然家庭教育卻是建立於共同概念基礎,不分中西都認定家庭是教育的第一站父母是孩子人生中最重要的教練,不同於物品在製造出廠時,會附上使用、保固說明書,每個人都是與父母互動、磨合而成就不同人格特質,演繹不同的人生。


       「家庭教育」一詞在世界各國的教育領域蔚為風潮,當今人口結構走向老年化﹑少子化,女性走出家庭進入職業市場,網路的發達盛行,讓家庭結構產生改變,工商社會的忙碌讓家長錯誤把教育責任完全歸屬在老師身上,面對問題當思治本之道,追根究柢的思維討論辯證後,我們把焦點落於「家庭教育」舉凡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的各種教育活動皆屬之

        台灣自民國92年頒佈《家庭教育法》以來,不乏政府及民間團體著墨推行相關活動,但鑒於人文民情尚未譜出風潮,另外,台灣推動多年的教育改革,至今仍未有收成,一直是全民議題,從家庭教育出發建造教育思維,打造教育改革的新基石,也讓台灣培育的家庭教育相關背景人才,有發揮所長的空間,並搭建中國與台灣的文化交流管道。

        特此集結有志之士著手收集整理海峽兩岸家庭教育資料,從中找出可以互相補強交流的空間,期許創造大中華民族的教育新氣象,衷心寄盼理念相同的朋友,與我們聯繫交流一起為台灣的未來播種希望。

台灣家庭教育交流學會 章程

台灣家庭教育交流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家庭教育交流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Sino Family Education Inter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TSFEI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推廣台灣、中國家庭教育學識交流,建立兩岸相關系所或從業人員交流空間,追求家庭氣氛和諧。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培訓專業從業人員。
二、串聯海峽兩岸之家庭教育相關系所與從業人員,建立交流平台。
三、舉辦海峽兩岸家庭教育學術講座及進修等事項。
四、建構民眾對於家庭教育內容資源取得之管道。
五、加強落實家庭教育促進社會和諧。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自行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
1.
曾受家庭教育認證與相關課程者。
2.
凡實際從事家庭教育及其相關領域之工作者。
3.
凡對家庭教育有專門研究或特殊貢獻者。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永久會員:一次繳納二十年常年會費,或是連續繳納二十年常年會費之個人會員,將其類別改列為永久會員,終身不需再繳納會費。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永久會員,除了無繳納會費之義務外,其他權利及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永久會員及贊助會員,無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 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 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 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 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 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兩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兩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 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 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一年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不怕,不怕

怕孩子不聽你的話嗎?教你一個心法,就不會怕了:
就是在孩子「還很聽你的話」的時候,
就──預期──他們一定有不聽話的一天。

它適用在任何「你還沒看見」的問題上。
我家弟弟,從上上星期開始,不理媽媽了。
那個十二歲前會跟媽媽撒嬌的孩子,突然完全消失了。
我有驚訝,但我不怕,因為我早就預期了這一天的到來。

不怕,才能從容面對每一件事。
時時對孩子保持信心,你就會愈來愈勇敢。
勇敢的大人,才能培育出「不怕」的孩子。

2012年2月2日 星期四

父母親自養育 小孩腦部成長佳

台灣醒報記者陳懿勝綜合報導

台灣雙薪家庭越來越多,很多父母親為了工作,白天把小孩交給保母來照顧,等到下班後再去接小孩。但美國「每日健康新聞」網站指出,家人親自照顧學齡前的小孩,有助於小孩大腦海馬迴發育,而這個部位主掌學習、管理情境記憶、反應力。
大腦海馬迴為大腦邊緣系統的一部分,主要處理時間空間上較為複雜的訊息組合,也就是可用文字敘述的敘述記憶(declarative memory)。日常生活中的影像、聲音、氣味等記憶,都可藉由海馬迴的回饋神經網路,使事件記憶保留下來。
「每日健康新聞」報導,華盛頓大學聖路易斯醫學院教授瓊盧比與研究團隊針對3至6歲的小孩進行測試,讓母親與小孩處在有很多禮物的房間裡,小孩被告知可打開禮物,但必須等待母親填寫完清單後才可打開。根據觀察後,將相處模式分為兩組:一組為母親會幫助小孩調整等待的情緒,另一組為忽略小孩的情緒或嚴厲責罵小孩。
當小孩成長至7至10歲時,研究團隊對92位參與實驗的小孩進行腦部核磁共振攝影。結果發現,有母親培養調整情緒的小孩其腦部海馬迴比沒有的成長約10%。
盧比指出,這項研究顯示培育照顧小孩的人是很重要的一件事。不論是父母親、爺爺奶奶甚至於養父母,對於小孩的情緒和行為的發展過程中占了很重要的地位,同時也說明了小孩的培育養成對於腦部發育,有極高的關連性。
對於這項研究,美國加州大學精神病學和人類行為的臨床教授羅伯特邁爾斯表示,大腦結構會受到成長期的心理和社會環境方所影響。父母親應該每天多花時間與孩子相處,15至20分鐘的談話、安慰,都可以幫助提升小孩的整體素質。千萬不要失去與小孩相處的耐心。
目前研究已發表在《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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