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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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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派代表2人,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會員權利享有最新活動通知、活動優惠或一同參與推廣事務。
會員義務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年會費之義務。
入會方法‧ 個人會員- 入會費 1200元;年會費 1200 元
  請下載個人會員申請表,填妥後寄至tsfeia2011@gmail.com 

‧ 團體會員- 入會費 5000元;年會費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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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5日 星期日

創設源起


       「教育為國家百年大計」,世界各國的教育方針蘊藏著不同文化背景,然家庭教育卻是建立於共同概念基礎,不分中西都認定家庭是教育的第一站父母是孩子人生中最重要的教練,不同於物品在製造出廠時,會附上使用、保固說明書,每個人都是與父母互動、磨合而成就不同人格特質,演繹不同的人生。


       「家庭教育」一詞在世界各國的教育領域蔚為風潮,當今人口結構走向老年化﹑少子化,女性走出家庭進入職業市場,網路的發達盛行,讓家庭結構產生改變,工商社會的忙碌讓家長錯誤把教育責任完全歸屬在老師身上,面對問題當思治本之道,追根究柢的思維討論辯證後,我們把焦點落於「家庭教育」舉凡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的各種教育活動皆屬之

        台灣自民國92年頒佈《家庭教育法》以來,不乏政府及民間團體著墨推行相關活動,但鑒於人文民情尚未譜出風潮,另外,台灣推動多年的教育改革,至今仍未有收成,一直是全民議題,從家庭教育出發建造教育思維,打造教育改革的新基石,也讓台灣培育的家庭教育相關背景人才,有發揮所長的空間,並搭建中國與台灣的文化交流管道。

        特此集結有志之士著手收集整理海峽兩岸家庭教育資料,從中找出可以互相補強交流的空間,期許創造大中華民族的教育新氣象,衷心寄盼理念相同的朋友,與我們聯繫交流一起為台灣的未來播種希望。

台灣家庭教育交流學會 章程

台灣家庭教育交流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家庭教育交流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Sino Family Education Inter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TSFEI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推廣台灣、中國家庭教育學識交流,建立兩岸相關系所或從業人員交流空間,追求家庭氣氛和諧。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培訓專業從業人員。
二、串聯海峽兩岸之家庭教育相關系所與從業人員,建立交流平台。
三、舉辦海峽兩岸家庭教育學術講座及進修等事項。
四、建構民眾對於家庭教育內容資源取得之管道。
五、加強落實家庭教育促進社會和諧。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自行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
1.
曾受家庭教育認證與相關課程者。
2.
凡實際從事家庭教育及其相關領域之工作者。
3.
凡對家庭教育有專門研究或特殊貢獻者。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永久會員:一次繳納二十年常年會費,或是連續繳納二十年常年會費之個人會員,將其類別改列為永久會員,終身不需再繳納會費。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永久會員,除了無繳納會費之義務外,其他權利及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永久會員及贊助會員,無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 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 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 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 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 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兩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兩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 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 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一年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